香港欲钱料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监督与再监督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4-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持续推进学院纪委深化“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制度以及省纪委监委关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干部任用、人事招聘、职称评聘、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教科研经费管理、招标采购、基建维修、项目评审、竞赛考试、评奖评优、校企合作等权力相对集中或廉政风险较高的工作领域。本办法所称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责任单位为与上述领域和环节相关联的部门(院部)。

第三条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业务工作由重点领域责任单位负责监管,学院纪委负责监督重点领域责任单位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 再监督方式主要有:事前报备、专项检查(督查)、随机抽查和现场巡查等。

第四条 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应牢固树立廉政风险意识、监督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因疏于管理或失职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学院纪委应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确保“三转”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

第六条 监督责任分工

(一)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督促指导分管部门(院部)找准廉政风险点,监督管理分管部门(院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

(三)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院部)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关工作制度,明确监督事项,规范工作流程,做好本部门(院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日常监督,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依纪依法依规。

(四)学院纪委作为专责监督部门,对全院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根据监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严肃查处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自我监督与“再监督”工作内容

(一)责任单位自我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开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评估,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2.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监督事项,建立监督台账,细化监督内容,不定期开展自我监督。

3.严格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中,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

4.结合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加强教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教职工遵纪守法、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5.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时监督检查,及时报送工作相关情况,落实学院纪委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6.积极支持纪检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员发挥监督作用。

7.重要工作需要填报《香港欲钱料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事项报备表》(见附件)。事前5个工作日向纪委办公室报备;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学院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再监督”工作内容包括:

1.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2.根据工作需要,依纪依规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不同方式的“再监督”,对责任单位应负的自我监督不代办、不包办。

3.在实施“再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和改进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及时提出监督报备,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学院监督检查工作或调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不进行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追责的行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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